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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娟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5007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548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李珊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分别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楼娟珍、马文生、包建军、刘兆婷、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6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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