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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文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5007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146号
    案号 (2012)金婺执民字第01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5-24
    发布日期 2014-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州支行借款本金4960351.85元、支付利息3268447.9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1年1月6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州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州支行对被告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座落于桃花路5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金房权证婺字第00204874、00204875、00204876、00204877、00204878、00204879、00204880、00204881、00204883、0032731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本金298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25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庆平、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广恒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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