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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GX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安装2台直燃机用于冬季供暖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