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GX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安装2台直燃机用于冬季供暖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3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