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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南市监处[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出售禁止上市的物品|价格欺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1
    决定机关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