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北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65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丰民初字第10129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1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截止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一千零三十六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九角二分及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双江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云南省双江县勐勐镇、邦丙乡忙安林场13万亩林地的森林、林木资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对双江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双江县勐勐镇、邦丙乡忙安林场13万亩林地的森林、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述债权,超出部分退还双江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补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四千零七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双江地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