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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0079****10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11民初191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三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1971.92元及该3款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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