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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19〕6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已于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有裁量执行标准》第五章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第(2)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9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蒲小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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