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675****7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7600927】。(一) 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贷款期限内的利息136,433.33元; (二) 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 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最终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扣减520,000元); (四) 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2,500元; (五)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六) 驳回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882.16元(品博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品博公司已预交),共计318,882.16元,由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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