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菜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XHWPH-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6739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90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菜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2,432,089.079元; 二、被告南京菜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以1,415,089.07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张红霞、张大新对被告南京菜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红霞、张大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菜到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在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之前,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编号为LSL2019VM14的《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 五、驳回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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