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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锦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53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558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2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锦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小凤代偿款38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本金28万元,2018年6月25日起按本金356万元,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 二、如被告江西锦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罗栋、余寒、万长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各自在1/10的范围以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文小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36元,由被告锦鑫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该公司未能偿付,则被告罗栋、余寒、万长英各自对该款的1/10即3903.6元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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