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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前环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8
    决定机关 前郭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张栋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