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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1070400****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游民初字1483号
    案号 (2016)川0704执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7-03-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圣达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租金19749.23元,租赁物损坏赔偿款176657.22元,合计196402.4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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