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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87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涪民初字第5839号
    案号 (2016)川0703执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677670元,并承担违约金15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27670元(其中的货款6776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由被告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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