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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87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54号
    案号 (2015)绵高新执字第00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3
    发布日期 2015-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依法执行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四名被申请人财产130万元及按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计付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2.请求法院依据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名被申请人财产65000元。3.请求法院依据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名被申请人13250元。4.请求法院依据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名被申请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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