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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74****2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52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惠来返还购房款149255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12月31日(逾期之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月止按交付房款的每月千分之十二的计算。 如果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48元,由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回,由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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