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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667****11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91民初309号
    案号 (2020)鲁1691执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邹平县万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9995700元及预期罚息(以19995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83计算);二、邹平县万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2800元;三、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韩学美、优滨、韩桂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邹平县万群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技限公司抵押的17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及脱硝一体化设备(一套)、不锈钢输送设备(一套)、调节阀(七台)(抵抨登记书编号:邹工商抵登字(2016)0413号)依法处置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淀粉828.6吨、蛋白粉1293.5吨、玉米魅芽732.2吨、葡萄糖127吨、饲料656.6吨、玉米1620吨依法处置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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