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62667****11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20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373893.01元; 二、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802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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