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62667****11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20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鲁09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过履行期,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故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9870000元; 二、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6300588.3元,剩余的利息,以19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垫付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326.47元,由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张传义、伏滨、高宽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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