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市质宝市罚字[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小,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基于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拟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9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猪原弘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