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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市质宝市罚字[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小,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基于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拟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猪原弘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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