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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56****4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2275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2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修军、杨本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计人民币63471.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16日起,以6347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修军、杨本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陈修军、杨本桃负担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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