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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克税稽罚〔2018〕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你公司南疆项目部负责人于2017年5月到华凌市场采购钢材,从个人季某处购得一批钢管,季某向你公司提供了由乌鲁木齐诚惠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5726841-05726846,金额合计520,004.79元,税额合计88,400.81元。这批钢管已销售给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进项税额已于2017年8月进行认证、抵扣。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与乌鲁木齐诚惠正浩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 2018年9月5日原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乌税(稽)协﹝2018﹞729号、协查编号665010300181710)证实,乌鲁木齐诚惠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5726841-05726846)为虚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8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88,400.81元。 综合上述调查事实,你公司2017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88,400.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88.06元、教育费附加2,652.02元、地方教育附加1,768.02元。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会计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已证实虚开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44200.4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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