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2A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16393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155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8609729】。 一、被告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存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秀全退还购车款项人民币236470元; 二、被告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存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秀全支付双倍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存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秀全赔偿购车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1305.56元; 四、被告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存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秀全赔偿车牌指标更新费用1500元; 五、被告罗爱明对以上债务在其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罗爱明向原告曾秀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存全追偿; 七、驳回原告曾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0元,保全费1976.52元,由被告一、二、三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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