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扶沟县银山棉纺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62173****7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1313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扶沟县银山棉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49726.1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数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代理费48000元; 二、被告扶沟县华瑞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扶沟兴华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扶沟缸盖有限公司、刘兴旺、许爱香、李继成、严春香、李风、严秀月、曹淑霞、王学超、齐春阳、卢晋芳、李红宾、王艳芝、杨红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扶沟县银山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华瑞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扶沟兴华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扶沟缸盖有限公司、刘兴旺、许爱香、李继成、严春香、李风、严秀月、曹淑霞、王学超、齐春阳、卢晋芳、李红宾、王艳芝、杨红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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