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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8****6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3965号
    案号 (2022)辽0106执1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9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连升工程款1211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连升工程款12115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郭连升承担1327元,由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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