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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柯桥区欣农纺织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 周建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499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刑初15号
    案号 (2016)苏05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香港圣玛实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三十万元。(罚金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单位绍兴县欣农纺织科技中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罚金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单位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罚金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单位绍兴县滨江特产棉花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罚金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程国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周建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陈新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单位香港圣玛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欣农纺织科技中心、绍兴华通色纺有限公司、绍兴县滨江特产棉花有限公司共同走私犯罪偷逃的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七元六角七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应追缴税款以及所判处的罚金,从欣农中心暂扣于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中追缴执行,其他应缴税款及罚金继续予以追缴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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