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66****53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6857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23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08-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鼎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0625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和其他费用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24%计付,被告万盛美公司已付369000元从中扣减); 被告马向辉、姜玲、马焕章、王瑞芳、马兰、高邑超翔精包装有限公司、河北新概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向辉、姜玲、马焕章、王瑞芳、马兰、高邑超翔精包装有限公司、河北新概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鼎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向辉、姜玲、马焕章、王瑞芳、马兰、高邑超翔精包装有限公司、河北新概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71元,保全费5000元(向新华法院预交),由被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向辉、姜玲、马焕章、王瑞芳、马兰、高邑超翔精包装有限公司、河北新概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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