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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市监罚处字〔2019〕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以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和罚款5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产品货值为48元,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涉案失效产品和罚款50.00元。综上,承办人建议,1、没收扣押在案的“甜趣饼干”1包、“卫龙大辣棒”5包、“卫龙大面筋”3包、“卡拉宝”5罐、“月满好超吸嫩棉卫生巾”6包;2、罚款合计人民币500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7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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