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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云)煤安监曲罚[2017](G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1、20903上块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迎山角为3~5度,现场检查时该工作,面50%以上单体液压支柱退山,所有支架没有防倒措施;2、20903上块采煤工作面和2080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3、C8煤回风上山采用绞车提升材料巷道跑车防护装置失效。违反法规: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八条;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处罚依据: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第1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对第2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对第3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0.6万元(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二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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