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5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万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车间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伤手)的设备(折边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车间东北侧出口大门处于关闭状态,且门口堆放物品,造成出口封堵。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综执安责改字〔2018〕第1008号)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6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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