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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顺处字〔2019〕第15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2月20日,我局在局公告栏以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了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利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