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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清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菲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389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4815号
    案号 (2017)粤0111执7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8-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孙洪波、张旭共同偿还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逾期利息及罚息(截至2014年12月11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陈菲菲、广州清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行易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连带责任人在履行给付义务后有权按其给付数额向孙洪波追偿;三、驳回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4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孙洪波、张旭、陈菲菲、广州清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行易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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