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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901200805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蓝之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蓝之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蓝之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7月22日10时37分,本局祥符中队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祥符街道银泰城2幢403、404室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店厨房设置有贰个灰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壹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易腐垃圾,另壹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其他垃圾,贰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桶身都无明显标识,未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中5.1.3的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我中队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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