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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5****33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063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阳森勤业纺织品厂保证金300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以300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44765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09335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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