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623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02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29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7-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299705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74105.86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7日,自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徐克成、周芳琴对被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事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23元,减半收取96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62元,由被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徐克成、周芳琴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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