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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6日下午,执法队员在******新区***以北1号地块发现***中建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运输渣土且车辆无准运证,已经清运约100方左右渣土。经审核,该地块已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2021年12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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