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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地海事罚字[2021]30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睢宁县航运公司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决定给予睢宁县航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