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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74****29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1965号
    案号 (2017)苏0703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6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严薇与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 二、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薇购房款115万元及利息(以11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薇539145元。 四、被告曹望、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连带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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