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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巢湖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07****81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民初3237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康梅自愿支付翟大兵补偿款100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50000元于2018年8月17日前支付,剩余50000元于2018年10月7日前付清,前述款项均汇入翟大兵指定银行账户(户名:翟大兵,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07400967080); 二、巢湖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翟大兵补偿款45000元,此款汇入翟大兵指定银行账户(户名:翟大兵,开户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07400967080); 三、如李康梅、巢湖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款项,则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翟大兵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方就本案纠纷一并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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