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153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3265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007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隆溢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02128.8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隆溢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若被告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晋江隆溢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福建省南安恒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村的房产【房产证号:南建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0784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850万元及其利息与违约金18500元、律师费92500元之和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辉足、王巧儿应对被告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邱辉足、王巧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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