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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员工(送气工)李坤明于2022年3月1日11时左右、13时左右分两次,将规格型号为15KG装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瓶满瓶(共计25个)存放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众善村文华小区2012号一楼房屋内,上述燃气瓶均为你单位所充装且贴有充装标识,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