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12月11日开始,当事人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的送气工沈昌明将19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存放在桐乡市高桥街道亭桥集镇亭桥路26号门前,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经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认定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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