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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公司送气工陈XX于2021年12月29日13时左右开始,将8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和5个五十公斤装的燃气瓶(其中2个已充燃气,3个空瓶)存放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家浜陈家埭42号门前场地上,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家浜陈家埭42号门前场地上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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