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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4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坤明于2021年8月22日开始,将5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已充装燃气瓶存放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文华小区2012号北侧门前,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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