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朱炳权于2021年8月6日上午,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F9QG80的轻型栏板货车,将6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燃气气瓶(其中已充气气瓶2个,未充气气瓶4个,以上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气瓶)运输到桐乡市高桥街道文苑路与高架路交叉口东南侧30米(中兴家苑内)处,上述车辆非为运输危险品专用车辆,随车没有相关危险品运输的标识。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