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4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朱炳权于2021年8月6日上午,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F9QG80的轻型栏板货车,将6个规格型号为15公斤装的燃气气瓶(其中已充气气瓶2个,未充气气瓶4个,以上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气瓶)运输到桐乡市高桥街道文苑路与高架路交叉口东南侧30米(中兴家苑内)处,上述车辆非为运输危险品专用车辆,随车没有相关危险品运输的标识。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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