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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员工(送气工)沈引生于2021年6月14日16时左右,将13个规格型号为15KG装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瓶存放在桐乡市凤鸣街道路家园村黄家角12号家里,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及充装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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