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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沈昌明于2021年4月21日开始,将18个已充装气瓶(规格型号均为15公斤)存放在桐乡市高桥街道亭桥集镇亭桥路26号门前,同一地点另有未充装气瓶2个(规格型号均为15公斤),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