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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桐乡市城建煤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8时左右,由被处罚单位员工(送气工)将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星村伍社桥28号一居民所有的非被被处罚单位自有液化石油气燃气瓶(蓝色15KG规格钢瓶,瓶身标识“长兴燃气”,瓶身钢印“TS2210177-21”,贴有“长兴长燃”字样二维码标贴,瓶口检验标志编号203670),通过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装运至被处罚单位在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集镇宏通路228号前配送点,再通过被处罚单位一辆牌号为浙FZ6L52黄色轻型普通货车装运至被处罚单位的充装点(桐乡市崇福镇华光村被处罚单位内)进行充装,充装后再销售给该居民。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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