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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安监管罚〔2017〕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病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在发现汪吉君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病人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酌情考虑该单位对职业病病人康复治疗态度积极,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依法对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1900元)整。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奉化区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7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