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奉)安监管罚(2017)0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病例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病例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10月17日,根据执法检查,奉化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个人监护档案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从你单位职工汪吉君的职业健康档案资料中发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宁波一院职诊字2017-0045),诊断结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时间为2017年9月7日,你单位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现场检查及询问孙振福、汪吉君二人发现,汪吉君于198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你单位装配车间、预装车间分别从事装配工、预装主管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本机关在查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2017年10月17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奉)安监管责改〔2017〕108号),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11月7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17年10月17日,奉化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健康个人监护档案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职工汪吉君在2017年9月7日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 2、询问笔录2份,一份孙振福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发现汪吉君为职业性尘中度噪声聋病人后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份职工汪吉君询问笔录,证明汪吉君于198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你单位装配车间、预装车间分别从事装配工、预装主管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宁波一院职诊字2017-0045)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汪吉君于2017年9月7日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 4、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奉)安监管罚告〔2017〕037号。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等没有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在发现汪吉君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病人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酌情考虑你单位对职业病病人康复治疗态度积极,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7 |
| 决定机关 | 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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