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锡林郭勒盟敖包山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250074****7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02民初371号 |
案号 | (2021)冀0702执恢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彦利、岳慧芳、锡林郭勒盟敖包山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海英、王海涛借款本息3098955元,于2020年5月5日前给付14万元,于2020年6月5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0年11月3日前给付剩余款项。 二、被告刘彦利、岳慧芳、锡林郭勒盟敖包山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金300万元,以月息1.5%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前还款,逾期不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229条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前一、二款还款的履行,被告刘彦利、岳慧芳自愿以其在锡林郭勒盟敖包山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其中刘彦利240万元,岳慧芳60万元)在工商局进行质押登记。 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5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按捺手印或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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